归档时间:2020-12-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4 18:52     信息来源: 益阳市政府网     浏览数:

各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常德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保障房源

(一)对历年(含2014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改租,下同)实施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配租。

(二)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经济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经济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在分配入住前应将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二、统一申请受理

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受理工作,规范和优化申请受理审核流程,做到统一申请表格(表格中明确各类保障对象和标准),统一窗口受理。

三、合理确定并收取租金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分别针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确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实行租金差别化管理。原廉租住房承租户租金仍按合同执行,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核定租金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承租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加大房源筹集力度

各地应根据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采取多元化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注重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进行新建,结合商品房开发进行配建;积极引入社会竞争机制开展市场租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运用租赁补贴方式有效解决分散的过渡性居住需求。各级政府购买适当面积和价格的存量普通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经济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购买存量普通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落实基础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并轨工作有序推进。明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加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租金动态管理,并定期发布。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同级财政承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计划、进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深化摸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必要的投入,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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