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2-10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4 18:52     信息来源: 益阳市政府网     浏览数:

益房办字〔2015 〕6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 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做好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 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建办〔2014〕2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保障房源

(一)对历年(含2014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改租,下同)实施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配租。

(二)各区县(市) 政府统筹管理。经济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经济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在分配入住前应将分配方 案、拟分配入住对象资料及租金等情况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二、明确保障对象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规范分配管理

(一)统一申请受理

各区县(市)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受理工作,规范和优化申请受理审核流程,做到统一申请表格(表格中明确各类保障对象和标准),统一窗口受理。

(二)健全审核机制

各区县(市)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

(三)完善轮候制度

各区县(市)应当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 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 保。

(四)强化配租管理

各区县(市)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五)加强使用管理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 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 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没有其他住房 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属于政策规定应腾退情形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合理确定租赁标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分别针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确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二)各区县(市)要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实行租金差别化管理。原廉租住房承租户租金仍按合同执行,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核定租金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五、规范住房补贴发放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 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 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各区县(市)发放低收 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六、加大房源筹集力度

各区县(市)应根据 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筹集计划。要采取新建、购买、改造和长期 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注重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进行新建,结合商品房开发进行配建;积极引入社会竞争机制开展市场租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 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运用租赁补贴方式有效解决分散的过渡性居住需求。各级政府购买适当面积和价格的存量普通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经济园 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购买存量普通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七、落实基础工作

各区县(市)要结合 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并轨工作有序推进。明确城镇低收入住房难家庭和其他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加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租金动态管理,并定期发布。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政府投资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同级财政承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计划、进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 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深化摸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必要的投入,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 理。

八、本实施意见由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5年7月1日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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