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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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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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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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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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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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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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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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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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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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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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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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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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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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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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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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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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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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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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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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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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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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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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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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办理校验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第六条:校验期规定:(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
第二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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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股
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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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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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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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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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https://www.zybwhs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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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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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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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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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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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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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县卫生健康局业健康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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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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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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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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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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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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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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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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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异常劳动者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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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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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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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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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前到卫生健康部门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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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妇幼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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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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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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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医学鉴定或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外,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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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妇幼股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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