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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安化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安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卫生健康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机构职能划分,决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安化县卫生健康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安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安化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四)其他权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岗位持证执法。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五年。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一审:郭迅 二审:邓颖 三审:廖澄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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