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1-01010 安政办发〔2021〕42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安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2.2.2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专家组 2.4设立工作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响应行动 4.2.1—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2.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4.3.2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安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市监局、县信访局、县红十字会、县政府督查室、安化火车站、武警安化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适时进行调整。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涉事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和研判,统筹组织协调网络舆论管控和引导工作,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单位参加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制定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公安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到位。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承担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各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加强校园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科工局:负责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科技问题。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调度,组织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收集重点风险人员信息,并向各乡镇(管委)推送核查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研判,强化信息闭环管理;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集中隔离、强制住院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依法保障防控、救治工作秩序;配合对涉疫人员进行调查,协助开展疫情风险评估;负责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管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倡议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县司法局:负责县级疫情防控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工伤待遇等政策。 县医保局:负责协调治疗药品保供稳价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需求相关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对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医废暂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医废公司医疗废物运输、暂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协调医废公司做好全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口罩、防护服及其他医用废物收集、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对集中隔离场所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组织对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建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落实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点等重点场所的消毒,加强对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监管;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的监管。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负责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时采取休市、关闭等措施。 县文旅广体局:在职能范围内做好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整合全县应急救援资源,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疫情隔离点和安置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做好中心城区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统一收集和处置。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协助县市监部门监管非法市场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县市监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严禁市场销售没有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做好餐饮、商场、超市等场所的食品监管,督促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县信访局: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和纠纷问题。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管委)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 安化火车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做好车站营业场所的消毒、通风;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武警安化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援、流调、检验、消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价,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设立工作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组,由县直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加强联防联控,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实效。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多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文件、材料的起草和审核把关;负责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例会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信息;负责编写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动态简报;负责编写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动态简报;负责工作动态发布;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疫情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县疾控中心、安化火车站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预案及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做好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负责疫情防控过程中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城镇污水的处置和监管;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做好中心城区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统一收集和处置;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建工地的疫情防控监管;对全县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区域协助开展疫情处理工作;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3 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医保局、县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各乡镇做好疫情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4 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科工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安化火车站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及安全保障等方面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统筹发放;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持市场秩序,遇有问题,研究采取相关对应措施,及时反馈保障工作信息,及时汇总整理;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5 市场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成员单位: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环境整治,必要时采取休市、关闭等措施;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负责相关防治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质量监管、检验监测和供应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做好与疫情防治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2.4.6 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安化火车站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疫情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加强疫情监管,负责交通运输工具、交通场所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在交通站点、场所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2.4.7 宣传引导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安化火车站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相关信息、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统筹协调相关舆情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公共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和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 2.4.8 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工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依法处置与防治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医学观察措施,依法保障防控工作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为防疫救治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安全提供保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医疗秩序的行为。 2.4.9 文旅场所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引导和规范文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做好网吧、KTV、星级酒店、景区(点)等文化旅游场所的疫情预防与应对处置。 2.4.10 学校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疾控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工作职责:负责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师生去向追踪、健康监测、校园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防控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4.11 特殊场所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监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确保公安、司法行政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到位。 2.4.12 社会服务场所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科工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监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社会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殡仪馆的疫情排查、转移隔离、物资保障等疫情防控情况,对全县社会服务场所加强疫情防控业务指导,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4.13 联合督查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各工作组、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督查检查;负责疫情防控热线的接听、举报线索的交办和办理结果的跟踪;负责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县、乡两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公卫办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公卫办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各乡镇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乡镇公卫办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佐、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本县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在本县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区县(市); (3)在本县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29 例,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县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县(市); (4)霍乱在县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30例以下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及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县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在市、省、国家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监、发改、财政和科工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科工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公共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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