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人社许决不字[2022]001号
湖南美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0日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受理。经审查核实,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专职工作人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