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人社许决字〔2024〕001号 安化新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5日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准予许可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2号)第八条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