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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等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12号)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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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423号)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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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险费稽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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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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