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社发〔2023〕71号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化县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公告”) 精神,进一步支持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依据第15号公告和第6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向本辖区的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办理。 二、所需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 1.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前述人员中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证照; 3.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 1.企业注册相关证照; 2.人员花名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的花名册,须经企业所在地乡镇或县乡村振兴部门盖章确认;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花名册,须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员花名册,须经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3.劳动合同。经县人社局备案确认的企业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企业与招用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5.其他相关资料。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作为重要政治责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机构、人员负责,各司其职,把税收优惠政策等惠企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2.加强宣传引导。税务、人社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自媒体、集中宣讲和上门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并及时收集总结工作成效。 3.加强审核把关。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公告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据实申报,严格审核,依法依规办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套取、徇私谋利,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化县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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