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决字〔2021〕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0 17:02     信息来源: 县人社局     浏览数:

安人社监决字〔2021〕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安化县魅力四射酒吧

地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罗马商业广场

经营者:邓正珺

根据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人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聘用合同》、《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商登记等为证。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将黄金玉(艺名陈艺沫)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安化县支行;账号430015540670525008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行政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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