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社监决字〔2021〕5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行政处理人:益阳市玖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大丰村 法定代表人:冷双全 根据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理人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谌孝群等6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5188元,在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1〕5号)后,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商登记、欠条、工资表等为证。 被行政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被行政处理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拖欠谌孝群等6名劳动者工资65188元支付给他们本人(其中,谌孝群23000元、林勋8922元、王永超5759元、谌艳4420元、谢泽放1800元、李艳212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理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行政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