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香逸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 经调查审理,被行政处罚人承建的湖南省S238安化东坪至渠江公路工程项目(唐溪大桥4-4桩基捞锤工程)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1〕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告字〔2021〕1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安化县支行;账号430015540670525008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行政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