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决字〔2021〕1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7 16: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化县茶旅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被行政处理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香逸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

根据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理人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周兴家等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72800元,在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1〕1号)后,但未改正。8月27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告字〔2021〕12号)

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人社监令字〔2021〕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人社监告字〔2021〕12号)及询问笔录等为证。

被行政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被行政处理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拖欠周兴家等5名劳动者工资72800元支付给他们本人(其中周兴家17200元、吴孝新14400元、马详东14400元、杨先贵9600元、吴林17200元),并将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理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行政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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