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决字〔202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4 11: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安人社监罚决字〔2024〕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法定代表人:冷孟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2502508):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4年1月29日至2月27日肖振锋等10人陆续投诉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星嘉·名人仕嘉(金晖御墅)项目三期拖欠工资报酬共计170200元。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3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4号)后,你单位收到我局的文书后于3月25日向我局进行了回复,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回复及我局调查的情况对姚全的投诉金额不予认可,对其余9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报酬金额133200元没有提出异议,你单位确认其欠薪金额属实。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肖振锋等9人的工资报酬共计133200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4号)文书后,你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5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4号)文书后,你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欠薪明细表》、《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回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二条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870203210000002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群锋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初审初校:李志强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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