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决字〔2024〕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4 10:00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安人社监决字〔2024〕10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云来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舒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BBR6F3Y,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韩家新村安置小区24栋4单元101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在经营过程中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某。

  以上事实有舒畅调查(询问)笔录、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云来汽车服务中心工资表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将王某某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擎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初审初校:李志强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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