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8 14:38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11号

  深圳市华达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59081X,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爱地大厦公寓写字楼23E,法定代表人:严春梅):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4年5月30日吴赛平投诉你单位分包的安化碧桂园·资水湾项目拖欠工资14950元。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11号),你单位收到本机关的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相关书面材料。2024年8月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吴赛平的工资14950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11号)文书后,你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吴赛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吴赛平工资发放记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吴赛平工资14950元支付给吴赛平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擎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初审初校:李志强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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