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决字〔2024〕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14: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决字〔2024〕11号

  深圳市华达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59081X,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爱地大厦公寓写字楼23E,法定代表人:严春梅):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4年5月30日吴赛平投诉你单位分包的安化碧桂园·资水湾项目拖欠工资14950元。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11号),你单位收到本机关的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吴赛平的工资14950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11号)后,你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4号),你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4〕1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事实有吴赛平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吴赛平工资发放记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4〕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二条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94300001000306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擎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初审初校:李志强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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