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2 09:42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16号

  安化恒春眼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23MJJ543025T,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207,法定代表人:李四海):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陈了华等9人陆续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88400元(详见附件)。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四海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16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收到文书后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进行了回复。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回复,对陈了华等9人的投诉金额予以认可。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四海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16号),责令你单位将拖欠陈了华等9名劳动者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884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四海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1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陈了华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发放记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1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陈了华等9名劳动者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884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擎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


初审初校:刘  伍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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