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2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3 10:26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4〕20号

  安化慈爱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7C9EN120,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峰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平):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9日谌慧英等25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141819.08元。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20号),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谢长军收到本机关的文书后于2024年11月1日向我局进行了回复,对周梅花、梁解明等7人工资提出异议并重新核定。周梅花、梁解明等7人对谢长军核定后的工资进行了确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谌慧英等25人工资共135108.18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20号)文书后,你单位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谌慧英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谢长军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份工资表、2024年8月份工资表、《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4〕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4〕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2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谌慧英等25人工资共计135108.18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详见附件)。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谌慧敏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


初审初校:刘  伍

  复审复校:刘少岩

  终审终校:龙星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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