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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决字〔2025〕11号 湖南佰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00AM1Y,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梅城工业园7栋,法定代表人:刘基传):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起唐建平等15名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240504.24元。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3号)。2025年9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基传提供工资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潘科、伍水香二人的投诉不予认可;对吴欢、夏盅来、蒋桂花、张千光、袁诗友、周立芳、曾望秋、金将军、黄荣丹9人认可的工资金额少于劳动者本人投诉金额。吴欢等9人对你单位核定后的工资进行了确认。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彩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拖欠唐建平等1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17825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向你单位彩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彩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9号)文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彩信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5〕1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唐建平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刘基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5〕1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870203210000002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谌慧敏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一审:刘 伍 二审:刘少岩 三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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