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决字〔2026〕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12 15: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决字〔2026〕5号

  安化县奥莱体育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E465W5B,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民主社区解放路314号,经营者:李祖升):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6年7月10日,谌阳红、贺崇美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合计12000元。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7月30日向你单位经营者李祖升户籍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址东坪镇民主社区张贴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11号),2026年8月14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11号)。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18号),责令你单位将拖欠谌阳红、贺崇美共计120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我局于2026年9月25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6〕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谌阳红、贺崇美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

  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

  〔2026〕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870203210000002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一审:刘  伍

二审:李  艳

三审:夏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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