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12 15:11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6〕4号

  安化县奥莱体育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DE465W5B,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民主社区解放路314号,经营者:李祖升):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6年7月10日,谌阳红、贺崇美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合计12000元。我局于2026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7月30日向你单位经营者李祖升户籍所在地和工商注册地址东坪镇民主社区张贴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11号),2026年8月14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了《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11号)。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18号),责令你单位将拖欠谌阳红、贺崇美共计120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改正未改正。我局于2026年9月25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谌阳红、贺崇美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6〕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6〕

  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6〕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谌阳红工资6000元、贺崇美工资60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监察室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一审:刘  伍

二审:李  艳

三审:夏仁君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