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首例“袭警罪”宣判
作者:姚晶 发布时间:2021-08-13 10:13 信息来源: 县人民法院 浏览数: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以线上开庭的方式一审公开审理宣判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夏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悉,该起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安化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6日22时许,烟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酒后在烟溪镇夜宵店闹事。烟溪派出所所长陈某某带领民警何某某、辅警谌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民警在现场了解到被告人夏某祥酒后在夜宵店强行拉拽购买夜宵的袁某某并朝夜宵店桌子小便,便将被告人夏某祥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到达派出所后,被告人夏某祥拒不配合调查,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并分别踢了谌某某右大腿一脚、陈某某裆部一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因其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和使命,但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暴力侵害、打击报复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修正,增设袭警罪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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