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省、市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1.中央、省、市属驻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县内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在县税务局征管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1年4月30日前(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受理单位
安化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安化县城南区罗马广场附近县残疾人联合会综合大楼八楼)。
四、相关要求
1.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2020年度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安化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须同时提供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办公室 0737-7867707
黄 丽 18073757766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须提交的材料.doc
附件2 安化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doc
附件3 安化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审批表.doc
附件4 安化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doc
安化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