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举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等3个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11:53 信息来源: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 浏览数:
为进一步规范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金塘冲指挥部)决定召开《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9:00 地点:湖南省白沙溪茶厂二楼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对《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征求意见。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代表共40人,其中邀请听证代表28名,由人大代表4名、政协委员4名、法律顾问1名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推选代表19名构成;特邀人员12名,由小淹镇、羊角塘镇、冷市镇、江南镇、东坪镇、田庄乡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各1名构成。 (二)产生方式 1.邀请代表由指挥部委托相关单位指派; 2.委托推选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四、参会要求 邀请听证代表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听证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听证会材料已经随本公告同步上传(附件1、附件2),以便参会代表提前了解具体信息,更充分的发表意见。听证会材料不再另行送达安化县人民政府官网,将于2024年3月29日18点前公布听证代表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1:听证会参会人员信息表 附件2:《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听证会参会人员信息表
说明: 1.参会人员须提供核对身份证信息,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2.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附件2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湘政函〔2023〕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湘水函〔2023〕48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移民安置实施和相关政策扶持,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移民安置后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四)实现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区用地,控制用地和移民规模。 第五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执行。 本细则中涉及以人、户计算的安置费、奖励费、搬家费、过渡费等,均以界定的移民人口和移民户为准。 第二章 实施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化县人民政府为安化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七条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金塘冲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组织实施工作。 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移民中心)归口管理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具体如下: (一)指导乡镇做好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二)组织乡镇、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完成移民户和移民人口的界定; (三)负责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及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四)负责组织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归口管理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指导乡镇完成金塘冲水库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负责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相关工作; (三)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土地报批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征拆干部业务培训; (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小淹镇、羊角塘镇、冷市镇、江南镇、东坪镇、田庄乡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监督评估单位应对移民安置总体进度、移民安置综合质量、水库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八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3号)执行。 第九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文件执行,并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条 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实物补偿 第十一条 金塘冲水库建设征收征用土地范围以实施阶段最终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被征收征用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实物统计基准时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塘冲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34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发布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为准,违反该禁建通告相关规定新增的实物不予调查登记、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实物按权属分为移民个人实物、村组集体实物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财产。移民个人实物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个体工商户资产、林木及零星树木、坟墓、青苗等,补偿费履行计算、公示、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移民;村组集体实物主要有未分到户的村组集体土地和村组集体财产等,补偿费履行计算、公示、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产补偿费履行计算、审核、批准程序后,按协议支付给产权人。 实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实物调查成果是计算各种征地安置补偿补助的依据。实施中若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原则上由实物权属所有权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指挥部组织,县征拆办牵头,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法人共同参与进行复核,并履行公示程序。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由县征拆办按相关程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平面图,并出具房屋结构、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等测绘成果。 拆迁特殊的建(构)筑物及明显超出本细则补偿标准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由实物权属所有权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指挥部认定后,由县征拆办按程序引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评估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 第十六条 被征拆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按住宅补偿。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个人居住用房的,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5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资产权属不明确的,由县指挥部组织所在乡镇及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八条 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生产安置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九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长效实物补偿的范围为项目永久征收的耕地,其他地类不纳入长效实物补偿范围。 (一)长效实物补偿资金来源于被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如征地补偿费不足时,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长效实物补偿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建设征地征收的可纳入长效实物补偿范围的核定地类和数量,乘以每亩耕地核定的补偿稻谷数量确定。在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各村组的补偿稻谷总量保持不变,长效实物补偿面积不因今后人口的变化而改变。 (三)长效实物补偿标准为每亩水田每年补偿625公斤稻谷、每亩旱地每年补偿500公斤稻谷,按当年国家发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计算成货币后进行兑付。 长效实物年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元)=水田面积(亩)×625公斤/亩×国家收购保护价格(元/公斤); 补偿金额(元)=旱地面积(亩)×500公斤/亩×国家收购保护价格(元/公斤)。 (四)长效实物补偿期限从移民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之日的下一个月起至金塘冲水库不再运行之日止。若水库不再运行,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给移民耕种,实物补偿同时废止。 (五)长效实物补偿协议是长效实物补偿的唯一合法依据,由县移民中心(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订。 (六)长效实物补偿资金兑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据被征耕地、补偿标准和国家年度收购保护价计算补偿金额。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处置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 (一)一次性补偿安置标准按省、市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扣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10%的集体征缴部分后计算。 (二)一次性补偿安置资金兑付。依据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处置方案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按《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21〕30号)执行。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安置分为集镇安置、集中安置、房票安置和分散安置四种安置方式。搬迁安置方式选择,尊重移民意愿,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经审批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集镇安置 集镇安置点位于小淹镇镇区,设滩头坪和百足湾共两个安置点,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风格和统一建设)原则予以实施。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2人户88m2,3—5人户132m2,6人户及以上176m2,特困户44m2。 第二十四条 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设琵琶湾、回龙湾、敷溪大桥、枣树湾、杨石溪口、陈家坳、土桥冲和天子山共八个安置点,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风格和统一验收)原则予以实施。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2人户88m2,3—5人户132m2,6人户及以上176m2,特困户44m2。 第二十五条 房票安置 按照《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分散安置 选择分散安置的移民户,按照《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申请宅基地,待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启动建设。 分散安置户宅基地等的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 第二十七条 集镇安置和集中安置的宅基地配置方式按照《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集镇安置、集中安置和房票安置的移民户及个人,不得再享受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被征拆对象家庭困难,且被征拆房屋为唯一住房,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征拆办审查,县指挥部批准后,可以补足10万元。 第三十条 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的实行奖励。 实行签订协议奖。对按期签订协议的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60元/平方米,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除外)计算奖励。未按期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实行搬家腾地奖。对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未按期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给予被征拆对象房屋搬家费,标准为2200元/户,需要临时过渡的,另行支付再次搬家费。 第三十二条 给予被征拆对象房屋过渡费,标准为1000元/户/月,按以下三种情形支付: (一)选择集镇安置的,过渡费支付至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 (二)选择集中安置的,过渡费支付至宅基地分配后的12个月; (三)选择房票安置和分散安置的,过渡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过渡费的起始时间为搬家腾地验收之日的当月起。被征拆对象不服从安排或者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增加过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弄虚作假或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产生纠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若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依法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民后期的扶持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 附件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补偿标准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4〕3号)等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永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三、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四、花卉苗木基地搬迁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表
(二)苗木移栽后养护补助表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注:1.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主体结构或装修装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30—50元/平方米。 2.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两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视被征拆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结合成色计算补偿:成色折算<20年的按100%、20年的按90%。 4.被征拆房屋属单层建筑(平房)的,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六、家禽畜类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助标准
注:其他畜类的转运费参照生猪的补助标准;其他禽类的转运费参照鸡、鸭、鹅的补助标准。 七、迁坟补助标准
八、室外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注:凡利用旧砖、节砖、泥浆砌墙体,按各单项标准的30%减扣。 九、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对达不到灰、浆砌体和粉灰要求的水泥池,按各单项标准的30%扣减。 十、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装移等补偿标准
十一、零星树木补偿
注:文件中未涉及补偿补助标准事宜按项目执行时的上级最新标准执行。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塘冲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集镇安置和集中安置的宅基地配置。 第三条 宅基地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政策配置。 (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布局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统一规划,限额配置,节约用地。 (四)宅基地面积“以户按人”综合配置。 第四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确定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执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在集镇安置点和集中安置点配置宅基地: (一)选择房票安置和分散安置的移民户。 (二)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后至实施搬迁前出卖、赠予宅基地或房屋而造成的无房户。 (三)移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自愿随户搬迁居住且有亲属赡(抚、扶)养的,计算随户家庭人口,不再单独配置宅基地。 (四)其他不符合宅基地配置的移民户。 第六条 在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小淹镇、羊角塘镇、冷市镇、江南镇、东坪镇、田庄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配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二章 宅基地配置 第七条 移民选择在小淹集镇安置点安置的,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原则予以实施。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2人户88m2,3—5人户132m2,6人户及以上176m2,特困户44m2。 移民安置房建设由移民迁入(迁出)村组组织业主成立建房理事会,移民户主向所在建房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明确建房安置地点、建筑结构、户型、面积、楼层数以及建房资金的收缴、拨付、结算方式。 建房理事会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签订房屋承建合同,在规划的区域地段建房。建房理事会全过程监督房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八条 移民选择在8个农村集中安置点(羊角塘镇天子山安置点、冷市镇土桥冲安置点和小淹镇敷溪社区安置点、百花村枣树湾安置点、杨思村杨石溪口安置点、百福村琵琶湾安置点、百福村回龙湾安置点、苞芷园陈家坳安置点)建房安置的,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验收)原则予以实施。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2人户88m2,3—5人户132m2,6人户及以上176m2,特困户44m2。 移民安置房建设由移民村组组织业主成立建房理事会。建房理事会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移民户自建、联建房屋,全过程监督房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九条 鼓励移民选择小淹集镇安置点建房安置。小淹集镇安置点土地统一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他安置点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支持以村为单位在安置点修建特困户周转房,产权明确到村。 第十一条 选择集镇、集中和房票安置的移民安置户,保留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但不再享有集体土地上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移民户宅基地配置程序 (一)移民户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安置点,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指挥部审定。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安置点移民户数、人数、面积、层数组织实施。 (二)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置点规划情况,组织分类抽签,确定各移民户建房宅基地宗地块的编号,并及时对抽签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县指挥部、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公证处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宅基地抽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享受安置点宅基地安置的移民户,应按照规定的建房期限、搬迁时间完成房屋建设和搬迁入住。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分配的宅基地不得买卖、转让,配置的宅基地不得私自调换或拆并,确有实际需求的,移民双方协商同意,且经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宅基地互换手续,并报县指挥部备案。安置房建成后,按移民宅基地配置名册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满足移民对搬迁安置方式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移民安置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不选择宅基地安置,而选择进县城购房安置的一种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移民安置户,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该户移民12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移民安置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后,由县住建局向其发放房票。移民安置户凭房票可购买指定范围内任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房。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移民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和房票安置购房补助,移民可凭房票票面金额等额抵购房款。 第四条 房票安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助政策,并视为自愿选择分散安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房企优惠。房屋销售价格,由房票安置移民户与指定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竞价。所竞价格,不得高于该项目楼栋前6个月同品质房源的销售均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购房面积400元/平方米的优惠,由县住建局监督执行。 第六条 财政补贴。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的10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第七条 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商业银行贷款。 第八条 教育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可按第一批第一类就近安排城区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同时,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其原被征拆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九条 就业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人社局提供就业咨询培训指导服务。同时,可优先推荐至安化经开区内企业就业。 第四章 房票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一)房票发放管理。房票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管理和归档,县征拆办配合,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审核把关。移民安置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后7日内,申请领取房票。 (二)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户主),房票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三)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 (四)房票使用。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票执有人可自行选择全款或按揭方式购房。购房后,房票若有剩余金额,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县征拆办申请兑付现金。房票原则上实行“一票一房”,房票持有人需购买一套以上商品房的,可在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房票进行等额拆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执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向县征拆办申请结算,县征拆办在规定期限内将购房款转入该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可供房源 可供房源为安化县中心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现房销售许可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与县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条款、不得“捂盘惜售”。同时,县住建局需每月对可售安置房源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其他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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