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22 16:15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量: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7号)、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化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有关强化社会监督的精神,现就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众意见征求公示,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一、事项基本情况

1.事项名称:安化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2.实施单位: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范围与对象:

在适用乡镇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外环境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缴纳义务人包括: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4.征收标准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根据运行成本、绩效考核情况及政策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

(二)非居民用水(含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每立方米1.20元。

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后,及时按新政策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应充分考虑“厂网一体”运行维护全成本。

5.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供水企业抄表数据为准计征污水处理费。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建筑施工排水等特殊情形,其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住建局可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征管实施细则。

(四)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6.征收主体与代征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费采取“伴水征收”方式,委托各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7.减免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凭有效证明,每户每月免收4吨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

通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全面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分析风险成因、影响范围与程度,制定针对性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确保规划合法合规、稳妥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公众参与主要事项

1.对本规划实施的总体态度、意见和建议;

2.可能涉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相关问题、安全风险问题、价格影响担忧等方面的意见诉求;

3.对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矛盾化解、权益保障的建议;

4.其他与本事项相关的意见建议。

四、参与形式及联系方式

参与形式:群众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与本事项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单位: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973776566

评估单位:湖南梅山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5973706997

电子邮箱:1500987896@QQ.com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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