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8 10: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创造条件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网站或政府网站设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指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根据职责职能,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申请公开信息的性质将该申请依法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填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2.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性质,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件。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申请表); (三)数据电文。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件、传真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申请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互联网在线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话联系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原则上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视情况不同分别进行登记: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进行登记,以申请人当面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件的当日进行登记,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并进行登记,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登记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内容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答 复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答复书、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部审批资料、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材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资料。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二)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化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与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化县城南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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