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考核评议与责任追究,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含安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化县城南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对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由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经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众评议。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诉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