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2 11:01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网站     浏览数:

                                                    湘财税〔20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信息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行政机关为信息处理费的执收主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信息处理费。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信息处理费。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