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16:37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4-00006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和时段的通告 安政通〔2024〕3号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了全县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和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种类 主要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花生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露天禁烧范围 (一)全时禁烧区 1.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国、省干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人口集中区外延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详见下表)
(二)限时禁烧区。除以上全时禁烧区外,我县其他区域均为限时禁烧区。 三、禁烧要求 (一)对全时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乡镇要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1.因个人或单位需要,且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管控要求,分时段、分片区对农作物秸秆进行露天焚烧。 2.在气象部门发布寒潮预警期间,为保护特殊农作物防御霜冻,需临时对农作物秸秆进行露天焚烧的。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或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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