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16:29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4-01016
安政办发〔2024〕22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柴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我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的实施意见》(益油治联〔202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积极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柴油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后的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综合监管,确保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储存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工矿、建筑、港口、码头、物流等企业(场所)(以下简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使用,且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B5柴油》(GB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的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和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自用柴油加油装置,是指企业用于储存使用柴油的油罐、加油机及工艺管道系统等,包括地埋油罐及配套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 三、建设要求 (一)鼓励用油量较小的企业就近到加油站等合法企业采购或配送柴油。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较小(不大于1000升),应使用符合条件的储存容器,并存放在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等要求的场所内,储存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由专人管理、登记。 (二)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大于1000升,确需采用柴油自用加油装置的,应申请设立柴油自用加油装置,且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拟建设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和《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企业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企业自储自用的柴油,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油品,应依法依规取得购油发票,严格落实柴油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建立柴油进出管理台账(含发票),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6.要与具备油品运输配送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确保油品运输安全; 7.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四、审查流程 企业设置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填写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由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核和现场勘察,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储存设施场所证明文件(复制件);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 7.企业自储自用柴油设备设施清单、日用油测量测算表及证明材料; 8.登记在企业名下的需加油车辆清单; 9.具体退出日期的承诺书,承诺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督促落实; 10.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下同)出具确需自储自用柴油的意见书。 (三)获得备案登记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建设,3个月后备案登记批准自动失效。 (四)申请设立柴油自用加油装置并获得批准的企业,需新建、改建、扩建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必须纳入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内容,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建设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凡已申请设立柴油自用加油装置并获得批准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每年向县商务局进行一次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企业内部使用柴油备案登记表; 2.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者货运单); 3.企业自有车辆清单; 4.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成品油购进、使用情况报表;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本通知正式印发之前已自行设立柴油自储自用装置的企业必须进行自查,无设置必要的,由企业自行组织拆除;确有设置必要的,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要督促自储自用柴油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做到“四个严禁”。严禁擅自设立柴油储油点,严禁非自用企业设置柴油储油点,严禁在人口密集区设置柴油储油点,严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油品和变相销售油品。 (三)强化安全监管。各乡镇和有关县直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职能分别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对县域内自储自用柴油企业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附件:1.年度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 2.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现场查验报告单 3.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承诺书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年度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备案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现场查验报告单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工作要求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郑重承诺如下: 一、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来源合法、质量达标,仅限于本企业内部使用,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二、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有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有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储油罐按要求修建防渗池并进行防渗监测或采用双层油罐。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承诺人: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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