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化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31 16:24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3-01007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安化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精准识别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的,若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且流转协议报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否则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三是未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的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精准把握补贴要点。将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当将草本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核实耕地面积后,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和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不予补贴。 在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区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了种植结构调整的耕地,参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采集、审核、汇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信息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乡镇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四、发放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并如实填写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 (三)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并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信息等基础数据。 (四)县级核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后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序发放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通过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要公布咨询电话,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纳入全县粮食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主(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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