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30 09:48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2-01006
安政办发〔2022〕17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与审查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具有资质的已通过财评中心资格审查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预、结算内部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对接联络财政评审工作,根据《安化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9〕33号)规定及时提供财政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财政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根据安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规定,财政投资EPC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开工建设前,必须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预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与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结算评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批复评审报告,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进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签订项目合同的控制标准;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组织评审:财政部门依法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预、结算进行多级复审; (三)出具评审报告: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根据多级复审情况出具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说明、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审查批复: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复。 (五)评审资料归档: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凡使用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建设的财政投资项目;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二)项目设计是否按国家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预算是否与设计内容相符,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取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计价是否合理; (五)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预算送审需提供的资料: 1.送审函、项目资金相关文件; 2.县发改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3.完整的施工图纸(纸质版和CAD电子版),且有设计单位盖章以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或属特殊情况没盖审图章的,需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4.与设计施工图相配套的工程量计算式、预算书(纸质和电子版),预算书应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预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签章。 (二)送审预算质量要求: 1.项目预算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2.设计应遵循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 3.地勘资料要详细准确; 4.根据设计的施工图编制的预算要正确。
第三章 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结算评审范围 (一)凡使用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二)结算评审成果抄送县审计局接受监督审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费由业主方自行组织结算,结算不能超预算的10%,且结算结论需送财评中心备案,随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 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二)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三)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 (四)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五)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结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指派专人将以下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1.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 2.立项批复; 3.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 4.施工图纸; 5.经项目单位审核并签章的竣工图纸; 6.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及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只要求新建项目提供); 7.招标上限值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补遗及招标答疑,其中:投标文件中套价部分需提供纸质版本和软件电子版本; 9.中标通知书; 10.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11.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 12.工程会议纪要; 13.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 14.电子资料(施工图、竣工图、投标报价、结算书、工程量 计算书等); 15.其他有关资料。 (二)工程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以内的(含10%)工程变更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三方认可即可报送财评进入结算评审程序;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按照安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规定执行后方可进入结算评审程序。 (三)项目结算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等情况,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协助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协助评审机构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2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章程根据《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安财评〔2020〕557号)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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