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民宿”扶持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30 16:09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2-01012 安政办发〔2022〕28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民宿”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有关文旅企业: 《“安化民宿”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安化民宿”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助力民宿产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实现文化振兴引领乡村振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推进乡村民宿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建设〔2020〕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闲置房屋或在旅游度假区、景区(点)内新建房屋,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以旅游经营方式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安化民宿”划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 “安化民宿”发展要围绕茶旅文体康融合发展战略结合全域旅游示范创建,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四条 “安化民宿”创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DB43/T2361—2022)《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 “安化民宿”创建需满足近6个自然月内,月均入住率达到70%及以上。 第三章 品牌申报 第六条 “安化民宿”的评定由县文旅广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定方案由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制定。 第七条 拟申报“安化民宿”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点、等级民宿的民宿企业或旅游度假区、等级景区内获得当前等级后新建的民宿。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民宿应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无公共安全隐患并符合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规划要求。 (五)安装公安局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并严格按照公安部“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对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入住的宾客信息第一时间登记、上传。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无死角、无盲区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民宿的单栋建筑经营用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经营用客房不超3层且不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经营用客房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若该栋房屋超过4层(不含四层),实际办证过程中只认定4层。实际经营民宿的客房只能安排在3层(含)以下,第4层可用于民宿配套,如洗衣房、晾晒区、消毒间、仓库等,不得用于提供食宿服务。 第八条 “安化民宿”品牌申报工作按年度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民宿企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文体站提出申请(具体模板见附件1);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民宿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文旅广体局; (三)县文旅广体局组织专家团进行现场验收(附件2),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按验收评分对企业进行授牌,同步纳入县文旅广体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范围。 第四章 扶持及奖励 第九条 新评定为五星级“安化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安化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安化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由三星级升四星级、五星级,或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补足差额奖励。 第十条 县文旅广体局组织专家团每三年对实际经营天数超过800个自然日的“安化民宿”进行复核,通过复核且复核分数高于前一次评定分数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安化民宿”,每次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安化民宿”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入规文化体育娱乐业类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安化民宿”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入规休闲观光游览服务业类别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入规景区游览服务业类别的,除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县文旅广体局另行支持其申请省级旅游专项资金30万元。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指导一家“安化民宿”申报上级农补项目,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支持回乡创业大学生(毕业五年内成功创建“安化民宿”)运营的“安化民宿”配套设施建设,在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消防安全、绿化亮化、美丽屋场、道路拓宽、“白改黑”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方面予以倾斜,具体由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安化民宿”企业通过政府主办的重大节会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支持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对安化文旅资源进行推介,企业可在扶持政策申报阶段提交企业自主运营账号中不超过5个(含5个)推广视频或推广链接申报奖励,推广视频或推广链接的指标数据相加,每达到5万播放(浏览量)、1万点赞或1000评论,给予企业50元奖励(播放、点赞、评论只取最高奖励值),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授牌满一年的三星级以上“安化民宿”申请创建湖南省一、二、三星级旅游民宿;支持授牌满一年的四星级以上“安化民宿”申请创建湖南省四、五星级旅游民宿;支持授牌满一年的五星级“安化民宿”申请创建全国甲、乙级旅游民宿。 第十七条 “安化民宿”扶持政策申报(附件3)按年度计划开展,具体流程如下:县文旅广体局每年2月启动上一年度各项扶持政策申报工作,5月底开始集中线上公示,7月底前将资金兑现到位,“安化民宿”企业根据本办法公布的时间向县文旅广体局提出申请。 农补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限定申报时间,由“安化民宿”企业向县文旅广体局提出申请,县文旅广体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审后确定。 第五章 民宿管理 第十八条 县文旅广体局牵头负责“安化民宿”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住建、公安、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自然资源、财政、行政审批、城管、发改、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化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安化民宿”管理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安化民宿”运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化民宿”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认定: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评定后一年未实际开展营业活动; (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安化民宿”,不再享受“安化民宿”复核奖励: (一)纳入旅游度假区、等级景区管理的“安化民宿”; (二)成功创建星级乡村旅游点、等级民宿的“安化民宿”; (三)符合退出机制,取消“安化民宿”认定的民宿。 第二十三条 取消“安化民宿”认定后,民宿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四条 本扶持办法兑现金额及相关工作经费,资金来源为茶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筹措及兑付,并加强奖励资金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资金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过《安化县旅游业奖励扶持办法》(安政办发〔2022〕19号)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本法同类型的奖励。未兑现政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吸引客商来安投资5000万以上,与村集体或个人签订协议,利用闲置民居、闲置屋场建设乡村民宿或精品民宿且第一期工程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5万元。 第二十八条 2028年前,各乡镇至少要在本辖区内成功创建一家“安化民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 附件:1.“安化民宿”联审申报资料模板 2.“安化民宿”联合验收审定表 3.“安化民宿”扶持政策申请表 附件1 “安化民宿”联审申报资料模板 项目申报方案模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项目单位可按照以下模板梳理申报资料,申请初审。 1.项目名称及建设经营方基本情况 2.经营主体及与村集体利益联结机制 3.项目土地概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风貌导则,规划矢量数据核对情况;集体建设用地构成情况) 4.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建筑面积、院落分布、施工设计图、抗震节能设计、消防安全设计、废弃物排放设计等方面内容 5.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改扩建手续、取水规划及水影响评价。 6.项目开发主题(设计理念、经营主题及特色、经营设想和目标客户定位等) 7.项目投资计划(总投资额,盈利模式和盈利测算) 8.项目建设计划(建设周期) 附件2 “安化民宿”联合验收审定表
附件3 “安化民宿”扶持政策申请表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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