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1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30 10:0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13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安公(X)决字[2021]第0XX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张某建房没有任何审批申请手续;2、申请人从2020年10月2日开始报告村领导,11月4日报告X镇国土所,后来找国土局,一直没有领导处理,直到2021年4月8日镇政府才下达书面停工通知。但对方根本不听政府的制止,镇政府人员刚走,他们又动工,因为张某违反政府的停工通知,申请人多次打政府执法部门电话总是无人接听,即便接听了也没有人来现场处理,申请人无奈之下多次打安化县自然资源局XX电话,XX告诉他权力太小,要自己想办法阻止,这样申请人才多次自行前去阻止张某家的违法施工行为,对方不但不听制止,反而用高压水枪射伤申请人眼睛、用砖头故意毁坏申请人的房顶,申请人被打得住了院。申请人报警后,XX派出所不处理违法施工在先,反而对制止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的申请人进行了15日拘留。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求纠正安化县公安局XX派出所不公执法行为的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一案中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一案中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一案中适应法律依据正确且处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处罚适当,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安公(X)决字[2021]第0XX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5日上午,申请人与张某因地基纠纷发生冲突,上午9时许,为阻止张某新建房屋施工,申请人在自家摩托车油箱内抽取了两瓶散装汽油,然后站在楼顶用注射器抽取散装汽油喷向邻居张某家三楼楼顶的张某明身上。下午15时许,张某家在施工时,申请人用器械消毒液和水装在一次性瓶子中然后站在自己家屋顶用注射器喷向张某家正在施工的木工身上,后申请人又站在自家屋顶用石头砸向张某家,致张某明右手手背、张某左脚脚踝被石头打伤。下午15时40分,申请人报警。XX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理。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对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询问。2021年4月24日,XX派出所组织调解,因申请人不同意,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传唤,并通知了家属,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经集体研究和按程序审批后,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安公(X)决字[2021]第0XX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接报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询问了涉案人员和证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调取了涉案视频,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是张某建房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才采取措施阻止其施工的,其也应当依法维权,不能采用暴力措施维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王某作出的安公(X)决字[2021]第0XX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1919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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