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20 10: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27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一案,2021年8月3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6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安化县XX公司生产销售虚假生产日期的黑茶一案“企业生产许可信息,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召回报告及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件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作出回复:生产许可证信息到湖南省市监局网站查询,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召回报告及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件信息属于执法案件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在湖南省市监局网站未查询到“安化县XX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且申请人申请的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副页详细信息,国家市场总局都没有。故被申请人答复是错误的;2、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依申请公开。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是可以不予公开,而不是一定不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是应当公开的;3、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以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明显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监督并改正被申请人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非被申请人实施,也非被申请人主动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无公开义务,不是被申请公开主体;鉴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已经公开被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查询途径;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举报事项处理的案件信息仅限于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以及实施奖励的案件信息;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的证据内容、执法人员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并非依申请必须公开;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均没有规定必须公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内容及承办人员信息,仅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证据内容及承办人员信息,属于曲解国务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没有法定依据;5、《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对执法人员信息的公开是对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的公示,并非公开特定案件的承办人员信息,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本案执法人员信息的依据;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安化县XX公司生产销售虚假生产日期的黑茶一案“企业生产许可信息,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召回报告及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件信息”。被申请人5月10日收到该申请,于6月4日作出回复:安化县XX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是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请到该局的网站上查询。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召回报告及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件信息是属于执法案件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如需了解案件信息,请行使案件卷宗查阅权。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1年8月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8月6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移送函》(益市监复移字〔2021〕2号)将该行政复议材料移送至本机关。另查明,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能查询到安化县XX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信息。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国内挂号信封、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移送函、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收文处理单、网站查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召回报告及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件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企业生产许可证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公开该信息的网站查询。对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回复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2021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6月4日寄送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4日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1930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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