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2 10:3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1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予举报奖励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不予奖励的处理结果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其给予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在安化县XX超市购得过期食品,被申请人就违法事实已经立案。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认为该举报没有达成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奖励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财政厅目前还没有确定较大数额罚没款金额且被申请人在回复时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认定该举报事项没有达成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奖励的处理结果,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截图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事项处理及回复的基本情况:2021年12月4日申请人在安化县XX超市以7元的价格购买3根双汇300g肉花三文治香肠后举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于2022年1月17日对被举报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应给予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举报奖励的回复;二、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予举报奖励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4日在安化县XX超市以7元的价格购买3根双汇300g肉花三文治香肠(生产日期为20210826,保质期90天,净含量300g),发现已超过保质期,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到该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未发现有上述过期食品。经查,该商品已于2021年12月6日退回供货商,现已无库存。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于2022年1月7日作出安市监罚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举报奖励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处理回复、快递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经查国家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目前还没有出台较大数额罚没款标准,被申请人直接认定被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奖励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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