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2 10:4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2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违法行为人陈姓三人于2022年4月5日10时许,轮流使用铁锤将申请人父母坟墓损坏,构成破坏,污损坟墓,同时4月5日为“清明节”,是申请人祭奠父母的日子,违法行为人利用“清明节”这一特殊的日子损坏申请人父母坟墓,严重侮辱了申请人父母,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与事实不符;二、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与事实不符,向被申请人报案是申请人妻子在某村支书安排下报的案,违法行为人根本没有主动投案,有支书的证明材料为据;三、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及政府的多次调解下均不同意修复被损坟墓或者赔偿损失,证明违法行为人虽然在公安机关承认了损害事实,但没有认识到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偏袒了违法行为人,纵容了违法行为,在当时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失公平,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不予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在办理陈某等人破坏、污损坟墓案中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我局在办理陈某等人破坏、污损坟墓一案中程序合法。我局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理,陈姓三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了审批,执法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办案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三、我局在办理陈某等人破坏、污损坟墓一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且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第三人经本复议机关书面通知,在复议期间未提供书面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8日8时20分,申请人妻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发现自家祖坟坟墓被他人损毁, 派出所经审查后受理为行政案件。当日派出所民警至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第三人于2022年4月8日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破坏、污损申请人家坟墓的事实。被申请人在询问了申请人、违法行为人、证人后于2022年6月7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不处罚决定书、回执、现状照片、勘验笔录、案件研究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妻子的报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询问了涉案人员和证人,对第三人破坏、污损坟墓案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不予处罚决定前进行了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对第三人陈某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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