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2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3 10:4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20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安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安化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一万元,并将其非法收缴的鞭炮退还某村委。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处罚对象。2022年4月27日安化县公安局民警闯入我丈夫胡某经营的小商店将仓库中存放的鞭炮拖走,但该鞭炮是胡某受村委委托发放给村民红白喜事用的,该鞭炮实际所有人是某村委,所以处罚对象应该是某村委。村委将鞭炮交由胡某保管发放,如果胡某行为不合法,处罚对象就应该是胡某。在本案中,我是一个完全不搭界的第三人。而安化县公安局将我作为当事人处罚,实属张冠李戴,其处罚主体明显错误。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胡某商店仓库确实存放有鞭炮烟花,但是我已经当场说明该鞭炮烟花系某村委寄存委托发放,在案发时赶到现场的驻村干部和村委干部都对此进行了证实和说明。事后,村委向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上述情况的真实性。但处罚决定对此情况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说我储存和销售烟花。综上所述,安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不客观真实,其行政处罚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身心和经济都造成了较大损失。请求人民政府撤销该处罚决定,还申请人一个清白。同时,对其处罚行为给我造成的身心、经济损害,应由被申请机关依法赔偿。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收缴物品清单、村委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流水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我局查明,黄某在安化县 镇某村经营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内非法存储、买卖烟花爆竹,于2022年4月27日10时许被我局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在案证据目录里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程序合法。我局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黄某经营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内存在非法存储、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之后,依法受案,经黄某同意确认后依法转为快办案件办理,在查明事实后呈请处罚前依法对其进行了告知,并依法进行了审批,因此我局办案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办案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三、适应法律正确且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我局对其处9日拘留是合法且适当的。综上,我局在办理黄某储存危险物质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应法律正确且量罚适当,因此请求维持我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7日10时30分,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镇某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内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同日12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内违法储存鞭炮30捆,小型烟花炮4盒,大型烟花炮20盒,大捆鞭炮35盒。被申请人随即口头传唤申请人至派出所进行了询问,经申请人同意该案采用快速办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对申请人就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进行了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和审批,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九日。 另查明,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营业执照名称登记为安化县 镇XX商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某,系申请人丈夫。该店于2015年办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8日。某片村村委根据村规规定村民家中遇白喜事可以燃放三挂小鞭子爆竹,为方便群众村上确定在胡某商店订购,价格为每挂15元,由村民自行去商店提取,费用由村上年底统一结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村委证明、记账流水、行政复议答复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是违法行为主体。安化县镇某XX商店(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虽然登记为个体经营户,经营人为申请人丈夫,但是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对该店中烟花鞭炮的来源、储存地点、销售方式、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办理均知情,且认错认罚,并在检查中对店内存放的烟花鞭炮进行了指认,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告知均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违法行为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店内储存有烟花鞭炮且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已过期,随即进行了检查和提取,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和提取笔录,并询问了申请人,查明了申请人非法储存烟花鞭炮的事实。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量罚恰当,申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收缴的鞭炮不属于某片村所有,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和退还收缴物品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黄某的其它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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