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3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2 11: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37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2021年7月21日谌某到申请人妈妈的葡萄园抢葡萄及强行收款后与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只是劝架,没有殴打谌某;2、2021年9月31日民警组织调解,谌某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生活费、保姆费。申请人因为不想留案底与民警说同意支付医药费,但生活费谌某可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民警不同意,说调解不好就直接拘留。2021年10月1日中午申请人被送到安化县公安局二楼做各种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完毕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申请人不同意认为情况不属实,民警见做不通工作于是又给申请人做了一个案情笔录,民警说申请人是掐了谌某脖子,申请人说没有,说推的胸口,民警就说申请人是推的胸口靠近脖子,当时申请人已经饿得没力气了所以没再争辩就签字了。中间申请人多次要求吃饭都未果,申请人两姐弟24小时就吃了一个面包一瓶牛奶,申请人投诉民警虐待;3、派出所处理问题简单粗暴,调解不好就拘留,且不考虑对错,主观恶意与被动违法等现实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并就虐待申请人两姐弟的行为道歉。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一案中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一案中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一案中适应法律依据正确且处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殴打他人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处罚适当,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19时许,因谌某将葡萄园所摘葡萄及放置的篮子一起提走,龙某某、申请人与谌某发生口角,争抢篮子,期间龙某某、申请人与谌某发生肢体冲突互殴。19时40分谌某报警。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理。对申请人及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30日,梅城派出所组织调解,因申请人不同意,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拒绝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传唤,并通知了家属。2021年10月1日,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表示事实不符,拒绝签字,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13时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集体研究和按程序审批后,2021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接报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询问了涉案人员和证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程序合法。申请人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各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龙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14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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