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2 11: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39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推卸责任,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撤回被申请人现有回复,重新核定;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不作为,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处理违规商家,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3、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10月16日在淘宝店铺购买安化黑茶两包,收到货发现除了有生产日期外,无任何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应该十倍赔偿。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的举报2021年10月28日被告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规定不予立案,终止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理,是明显的不作为、庇护行为。申请人认为在此商家买的东西就应该此商家负责。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做出草率决定,没有依法办事。刁难公民举报是推卸责任、玩忽职守、包庇纵容、失职渎职。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依法办理,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订单信息详情页照片、物流信息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产品照片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1、举报事项处理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9日18时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关于安化县XX黑茶商店在淘宝网店销售三无产品黑茶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未发现安化县XX黑茶商店存在违法行为,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于2021年10月28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对举报事项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投诉产品为有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在产品的手提袋上标注了产品相关信息,不属于“三无产品”,有被申请人收集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许可证照复印件、出库单、被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3、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核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得当;4、被申请人回复内容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填写的是举报单,并非投诉单,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诉求)被申请人核实后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没有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回复终止受理,回复内容及依据存在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无须重复作出处理;5、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指的复议范围。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在安化县XX黑茶商店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购买规格为1kg的安化黑茶两份。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该产品,2021年10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登记受理,同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安化县XX黑茶商店现场检查,核实了该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检查店内未发现无标签标示的商品。执法人员检查了申请人举报的黑茶,该款茶在该店有五件,每件里面装有20片黑茶,黑茶边插有20个外包装,外包装盒上标示有:产品名称:金花茯茶,原料:安化黑毛茶,净含量:1000g,生产许可证号:QS46……2,执行标准:DB43/T569,生产厂家:湖南XX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内包装。检查内包装,内包装一面上标示有“特级金茯:二○一六年九月”,另一面用印章印有2016年9月6日字样。安化县XX黑茶商店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出库单、情况说明。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将处理结果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产品图片、现场笔录、出库单、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对该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根据核结果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并将核查结论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但答复适用的依据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系适用依据错误。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监察机关的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罗某作出的举报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罗某某的举报进行答复;

三、驳回申请人罗某某的其它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119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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