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1〕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0 14:3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1〕40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古楼乡人民政府 住所: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 法定代表人:刘旭军,该乡乡长。 第三人:夏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出的安古林权决字〔2021〕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维护申请人所持有的04309……69号林权证。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某争议林地程序不合法。根据林业部印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夏某某就某山林提出林权争议负有举证义务,经过多次调解,夏某某未曾向主持调解方提交过2X2年林权换证时的某林权登记申请表以及安化县人民政府依法换发的林权证。 二、被申请人处理某林地权属纠纷主体不符。据夏某某提供的2006年林权证登记内容及申请人持有的2X2年林权证登记内容。通过核对,这两处林地四至不统一、面积不符,仅仅小地名相同。因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承包的某林地权属决归夏某某所有,明显主体不符。 三、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真实、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维护。申请人将某山林权利人填写到自己名下,首先通过了某村某组全体户主会议,获得到会户主准允,符合《民法典》第261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然后填写了登记申请表,并有“四至”界邻户主签名:通过了某村委会审核和公示,确认无权属争议后再领取新证。某林地时至今日只有“一地一证”,完全符合《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某条之规定。 四、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安古林权决字(2X2)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所查事实不明,适用法律不当。本纠纷并非林木权属争议,而是林地权属争议,因此,被申请人制作《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明显背离了争议主体。2X3年某村实施农网改造,因线路通行砍伐了争议林地某山林中的某根松木。当时,某村委会召集申请人与夏某某进行调解时,林木权属与林地承包权是一并协调的。因此,某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承包三权)应归申请人所有。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某林地所有权属某村某组,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某林地征收所得征收款应该归某村某组集体所有,而不应该归夏某某个人所有。 五、申请人虽属返迁移民,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某村某组常住人口,被申请人不能因为申请人曾是返迁移民而加以歧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将位于古楼乡某村某组某争议山0.9亩的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将已征收部分的补偿款确认归第三人夏某某所有,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第三人夏某某系争议山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争议山位于古楼乡某村某组,为古楼乡某村某组集体所有,第三人夏某某及其父亲夏某某均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5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夏某某从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处获得了争议山的承包经营权,继而将该山林的相关权益分给其家庭成员夏某某进行管理收益,夏某某作为新的户主,承继其父亲夏某某与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于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并于2006年获得安化县人民政府为案涉土地颁发的林权证。至此,第三人夏某某获得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后,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林地为发包方收回后重新发包给他人或者由第三人夏某某与他人就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达成一致协议。故2006年安化县人民政府为案涉林地颁发的林权证系对“林业三定”时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应当为处理涉案林地权属确认的依据,即第三人夏某某系案涉林地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2、申请人对案涉林地的林权证系违法获得,不能证明其对该林拥有合法的权利。申请人所持有的04309……69号林权证,系由申请人于2X2年利用其任某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土改前系其老业为由,擅自变更,申请人未与第三人夏某某达成一致协议、隐瞒了客观事实,违反了《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法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子以撤销。其所述称的于2X3年网改时以3000元连山连树一起购买的事实,晚于换发林权证的时间,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林地通过此次行为产生了承包经营权流转至申请人处的效果。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夏某某的确权申请之后,依法向争议双方送达了材料,告知了权利义务,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并主动走访当地村民及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在查清事实的础上,依法作出“安古林权决定〔2021〕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贵府依法维持“安古林权决定〔2021〕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第三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和第三人所争议的林地位于古楼乡某村某组某。申请人持有201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4309……69号林权证,登记内容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某某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苏某某,坐落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古楼乡某村,小地名某,面积1.8亩,四至:东至夏某某界岩、南至路、西至夏某某界岩、北至茶山。第三人持有2006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登记内容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某某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夏某某,坐落湖南省安化县古楼乡某村,小地名X,面积3亩,四至:东至梭洪、南至土岸、西至夏某某山界岩、北至土岸。2X3年古楼乡实施农网改造,砍伐了争议山中部分树木,申请人和第三人因此发生争议,后经村委会组织调解达成了和解,但没有书面协议。2019年因修建官新高速,该争议山有0.9亩被依法征收,征地补偿款为43565元,申请人和第三人再因此发生争议。2020年4月11日、2021年4月6日分别经某村委会和县林业局山纠办组织调解,均没有达成协议。2021年4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确权。被申请人受理后,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了相关证人,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了安古林权决定〔2021〕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作出决定撤销安古林权决定〔2021〕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报告、证明、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笔录、会议内容照片、纠纷调解笔录、纠纷调解现场照片、征地协议书、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撤销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决定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做出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时没有经审核、批准,系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自行纠正,撤销了该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安化县古楼乡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古林权决字〔2021〕第X号《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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