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4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09:5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43号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投诉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2年10月25日在拼多多XX旗舰店购买了星昊美彤复方消化酶胶囊一盒。收货后发现该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问题。该店在销售页面里宣传的功效有用于胃胀气,而药品说明书里面并无此项治疗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因此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欺诈。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被申请人回复称对于药品介绍页面“胃胀气”的表述未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该行为尚不构成欺诈,同时建议该药房对药品介绍页面的内容做到精准无误差。对于此回复申请人感到不服,被申请人从未协助双方进行调解,也未对投诉反映中商家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核实处理,且商家商品快照截图里面显示该产品已拼数量非常多,其将大量不符合广告法的产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众多法律法规也表明了惩罚性赔偿是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的,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详情、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交易记录、案例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后,于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基本情况是:被投诉人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药品,其中包括复方消化酶胶囊,现场提供了该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通过后台数据显示被投诉人自平台开业以来只销售了一盒该药品,于2022年10月25日销售,复方消化酶胶囊的页面介绍内容为“用于食欲缺乏、消化不良、胃胀气等”,该药品的说明书适应症为“用于食欲缺乏、消化不良,包括腹部不适、嗳气、早饱、餐后腹胀、恶心、排气过多、脂肪便”。执法人员认为胃胀气的表述是一种胃部不适的通俗表述,包括嗳气、腹胀、排气过多等,未超出该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被投诉人该行为尚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为避免继续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执法人员当即也告知被投诉人对药品的介绍须做到精准无误差,同时如果投诉人有退货申请需求要进行配合。该药店网络负责人也表示会马上进行改正。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馈给了申请人,未超出规定回复时限。综上,请求依法维持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在拼多多平台的XX旗舰店(由被投诉人开设)购买了复方消化酶胶囊一盒。该网店在销售页面标示的商品名称为“星昊美彤复方消化酶胶囊20粒用于食欲缺乏、消化不良、胃胀气等”,该药品的说明书适应症为“用于食欲缺乏、消化不良,包括腹部不适、嗳气、早饱、餐后腹胀、恶心、排气过多、脂肪便,也可用于胆囊炎和胆结石以及胆囊切除患者的消化不良”。申请人认为药品说明书里面并无胃胀气的治疗功效,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于2022年10月31日由两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现场进行核查并询问了公司网店负责人,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该药品有合法的购进票据,通过调取后台数据显示该公司自在拼多多开设销售店铺以来只销售了一盒该药品。同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随后对药品销售名称进行了改正,删除了“胃胀气”字样。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回复并于11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2022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办理了退货退款。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凭证、投诉回复、产品照片、交易记录、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投诉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受理,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审批,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认可。 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6日通过购物平台退货退款,可以认定申请人已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该投诉事项已处理完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4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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