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2〕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9 10:5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化县财政局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西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林衍长,该局局长。

第三人:湖南XX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安化县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第三人湖南XX有限公司投诉为无效投诉;二、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安化县财政局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并责令立即停止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执行,不重新开始采购活动;三、依法确认安化县XX项目中标结果有效。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的投诉系无效投诉、被申请人违法受理,并在处理过程中遗漏重要主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依法应当撤销。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但《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认定事实错误且自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定《招标文件》没有设置中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政策扣除分,没有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定《招标文件》中对各评审因素分三挡设定分置,没有对上述各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导致各评委主观裁量权过大,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

申请人依法不应当受理,其违法受理后又遗漏主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错误。其作出的中标无效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并立即停止执行该处理决定书,重新开展采购,将严重贻误合法采购的正常进行,并且导致渗液无法尽快处理进而引起环境污染风险。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等。

被申请人称:一、招标文件限制竞争、违反采购政策。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招标文件指定芬顿工艺而限制同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的其他技术,违反了竞争原则,也违背了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招标文件业绩分的分值高于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分分值,且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没有设置政策优惠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政策。招标文件没有对相关评审因素的评标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二、申请人不是投诉处理事项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投诉是以质疑为前置条件的。本案系投诉人对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投诉,虽然投诉人称《招标文件》是为申请人量身定制且开标后也确实是申请人中标,但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申请人仅为潜在供应商,没有理由要求投诉人将申请人列为对案涉《招标文件》质疑时的当事人。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处理投诉时遗漏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第三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安化县XX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为湖南XX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1月18日,第三人就招标文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1年12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三人的质疑做出了答复。第三人对质疑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经审查发现提交的投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存在问题,于2021年12月14日做出补正决定,要求第三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第三人于2021年12月16日、20日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该投诉并同时做出暂停采购活动的决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现状说明》。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安化县XX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查明,该项目于2021年12月17日完成了开标和评标,2021年12月21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司为申请人,2022年1月25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申请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投诉处理决定书、安化县XX项目采购需求及计划、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审查表、中标公告、情况说明、现状说明、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登记表、收件回执、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予以佐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第三人的投诉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受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交的说明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招标文件限制竞争、违反采购政策,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做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均按程序审批和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财政局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