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14:3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1

 

 

申请人:邓某1。

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局长。

第三人:邓某2。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月20日11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故发生争执,第三人与第三人的哥哥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当时申请人报警,但派出所并未立案出警。后来申请人打了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派出所才来。当时申请人被打的一身都是伤,头昏昏沉沉,脑袋被第三人打了两拳。当时派出所说过几天再去医院检查没事。申请人看过年了去医院也不好,过年的那几天人都不是很舒服,初六晚上感觉恶心想吐,于是初七便到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诊断脑震荡以及右框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申请人因医药费跟派出所联系案情进展。谁知第三人在派出所有熟人,派出所并未立案。初八申请人在医院打了公安局警务督查大队举报电话,派出所才立案。即便立案了派出所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公平处理,说不构成轻伤,不构成违法。申请人住院三天后因没钱医治出院,之后派出所一直未进行处理与调解,直到2023年2月24日派出所对第三人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有案不立,执法不公,充当他人保护伞,请求政府公平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病情证明、不予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在办理邓某1、邓某2打架案中查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二、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具体理由的答复:1、我局派出所于2023年1月20日接到报警后立即受案,开展调查取证。2、案发后,邓某1当天到卫生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无任何明显外伤,通过照片,也未发现异常。与邓某1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讲的当时被打的一身都是伤不符。邓某1反映卫生院检查不出,办案民警告知邓某1可以马上去人民医院检查,邓某1自己提出第二天要过年了,慢几天再去人民医院检查。直到2023年1月28日(初七)邓某1要求办案民警处理邓某2及其哥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办案民警在告知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方打他的情况下,暂时不能处理,期间邓某1到人民医院看病治疗。根据邓某1提供的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明显跟案发时的情况不符,办案民警问邓某1要不要做伤情鉴定,邓某1没有去做伤情鉴定。3、根据调查,当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邓某2及其哥哥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同一个村的,派出所民警当天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民警与村上联系,主张双方和解,但由于邓某2坚持称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不同意参与调解,也不愿意赔偿,双方达不成协议。我局民警多次与邓某1沟通无效后,经过多次调查取证,2023年2月24日,我局作出对邓某2不予处罚的决定。对于邓某1主张我局派出所一直没有处理,没有组织调解,明显与事实不符。4、根据邓某1反映的现场在场人员,办案民警对邓某2等在场人员询问取证,均无法证实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其中,证人程某反映,在办案民警调查取证期间,邓某1的哥哥和嫂嫂找到他,叫他不要乱说话。邓某110岁的侄子王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与邓某1所说完全一致,我局办案民警在第二次对王某取证时,王某交代,是邓某1教他,“如果派出所的来了你帮我做证”。邓某1有明显干扰证人作证的嫌疑,因此,王某第一次的供述不能采信。综上,邓某1主张自己被邓某2殴打,除了自己的主张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因此,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邓某1提出的复议请求,维持我局不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第三人经本复议机关书面通知,在复议期间未提供书面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11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邓某2在安化县XX乡XX村邓某2家前面马路上,因邓某2已去世的弟弟欠了申请人的钱发生口角冲突,申请人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经审查后当天受理为行政案件。1月20日下午,申请人到乡卫生院作了头部CT检查,诊断结论为头颅平片未见骨折,请随访。1月28日申请人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脑震荡,右侧眶骨骨折,住院治疗两天。派出所民警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了申请人、第三人及现场证人并提取了第三人手机内的现场视频。2月1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办理期限30日,2月21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检查报告、现场视频、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处罚决定书、回执、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病情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予以受理,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了申请人、第三人及现场证人,提取了现场视频,第三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作决定前对案件进行了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程序合法。因无法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某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不予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公安局第三人邓某2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426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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