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7 11:0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7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投诉的“安化黑茶”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投诉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购买到安化县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安化黑茶”,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中包括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违法案件线索两方面的事项。该邮件于2023年3月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并未依据法定程序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消费投诉的处理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而关于消费投诉的调解问题,被申请人还应当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组织行政调解。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也没有处置消费争议的调解,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信》、交易记录、产品照片、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100克“安化黑茶”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3月20日江南所处理。投诉内容为该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行为调查定性。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投诉举报人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其产品陈列区及成品库房均未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安化黑茶”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陈述未制定该企业标准,也未生产过上述产品及产品的包装,被举报的事实无法核实。被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建议申请人向经销商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于2023年4月4日将调查情况回复寄送给举报人。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在XX超市购买了“100g安化黑茶”一包。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执行标准属于已废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邮件于2023年3月1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投诉的产品,且投诉举报人称未制定该企业标准,也未生产过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和产品包装。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谭某投诉举报安化县XX有限公司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建议申请人向购买商家申请维权。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投诉事项作出回复,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信》、产品照片、邮寄凭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管辖处理权。另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既有举报内容又有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应按程序分别处理。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证实,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和处理,对申请人的投诉没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谭某的投诉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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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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