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1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4 08:5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文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上做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限期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安化县XX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抖音店铺购买了香辣豆豉,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是NY/T708甘薯干的标准,但是产品实际是香辣豆豉。这两个都不是一个类型的产品,香辣豆豉不在这个标准的范畴内。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在12315平台上回复: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被投诉人产品香辣豆豉,由于包装公司疏忽打错了产品标准编号,网上销售额一共几十块钱,公司现在生意也很惨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不能接受投诉方的要求赔偿一千元,只愿意无条件退货退款,我局无法达成调解,终止调解。投诉人可以退货退款,如有其他诉求可以走其他途径维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认可,理由如下: 1.从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本人材料受理到今天本人在写该事项复议之日(2023年5月14日)已长达84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全国12315平合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登录页面,是为了清晰指引投诉举报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出投诉和举报的诉求,方便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并非限制其提出诉求的途径形式。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平合提交的相关诉求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以上相关法条说明被申请人最长应当在收到本人所反映违法线索后35个工作日内告知立案情况。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告知,构成行政不作为。 4.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并未在内容里面说明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剥夺了本人作为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 5.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 平台作出关于本案答复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详情截图、购买记录、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20日我局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所生产的“香辣豆豉”投诉举报。投诉内容为该公司涉嫌滥用标准,要求我局对该行为调查定性。我局于 2023 年3月1日通过被投诉人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生产经营场所悬挂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成品冷藏库房发现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豆豉”50包。被投诉人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了产品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国家食品要求,“香辣豆豉”于2022年9月底开始预生产总共生产成品100包(250克/包),于2022年11月26日开始在抖音商城上架销售,通过查询抖音后台销售记录,总共卖出去5单(共10包),但该公司所生产的香辣豆豉包装上所印刷的执行标准确实存在错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该公司对所有销售渠道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属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综上,请求维持我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8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开设的抖音店铺“XX合作社”购买了香辣豆豉二包。申请人收到货发现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NY/T708,经查该标准为甘薯干的标准,香辣豆豉不在这个标准的范畴内。于2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月20日受理该投诉,3月1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核查并询问了负责人,经检查发现在其成品冷藏库房有涉案产品50包,包装上所标注的执行标准确实存在错误。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平台销售记录,证实涉案产品“香辣豆豉”于2022年9月底开始预生产,总共生产成品100包(250克/包),于2022年11月26日开始在抖音商城上架销售,共卖出去5单(共10包)。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产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产品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要求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所有销售渠道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处理。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属初次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3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因被投诉人不能接受申请人的赔偿要求,无法达成调解,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平台销售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予以受理,到被投诉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其负责人。因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鉴于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经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及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全国12315 平台《投诉须知》第八条规定: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只有同意该《投诉须知》才能在平台发起投诉,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投诉前已阅读并认可了《投诉须知》的内容,对此规定申请人理应予以遵守。被申请人也只须按平台规则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回复申请人。现申请人又认为在投诉单中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对举报内容给予回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文某的投诉作出的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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