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5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9 10:51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57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安化县XX茶业有限公司的办结反馈内容适用法律错误

2请被申请人重新对该案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抖音平台《XX旗舰店》购买了8袋安化黑茶,该茶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8日,厂商为安化县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43092XX申请人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发现,该生产许可证取得日期为2023年1月8日,被投诉人原本的生产许可证号为 SC114430923XX,取得日期为2017年8月3日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一企一证,被投诉人在标示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8日的产品上标示2023年1月8日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随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主要理由:一是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中含有商家违法行为的线索内容,被申请人仅仅处理了举报内容,对于投诉内容并未有任何回复,此属于程序性质错误。二是将2023年1月18日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写在2017年1月18日生产的茶叶上,并不是违反《预包装食品通则》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投诉单、天眼查查询截图、交易记录、支付记录、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11月25日我局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被投诉人生产的“100克金花散茯”的投诉,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及时调查核实,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同时将处理情况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起复议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4日、12月15日通过电话、短信再次告知处理结果。

二、终止调解决定合法因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投诉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名为XX旗舰店”的店铺。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在该店铺购买了“100克金花散茯8袋,总价为214.4元。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8日但其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2023年1月8日取得的,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11月28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询问了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查验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经核查,被投诉商品为规格100克的金花散茯,是被投诉人于2017年11月18日生产。被投诉人从2021年8月开始在抖音平台销售,销售至2023年10月。因之前的食品安全标签已使用完,被投诉人在重新制作食品安全标签时将2023年1月18日重新获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印在了新的标签上。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后下架了该款产品,并对申请人进行了退货退款。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要求更换错误的标签。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调查情况进行了反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13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拒绝调解情况说明。1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决定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投诉单详情、交易记录、产品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发送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均在安化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管辖处理权。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了核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将受理情况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全国12315 平台《投诉须知》第规定: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此,对申请人在平台提起的投诉,被申请人只须在对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还在对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即在平台作出了办结反馈,告知的内容是被申请人对在调查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情况,与投诉请求不相符,属于办结反馈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王某投诉作出的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1227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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