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5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1 11:12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50号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某举报安化县XX食品店的处理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安化县XX食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蛋白粉。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有增强体质、缓解疲劳、强健身体等功效。申请人通过百度查询得知食品广告不允许宣传有功效,于是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举报单、交易记录、产品快照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进行举报。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回复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一)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内经营,因双方交易行为发生于拼多多平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2022年及2023年9月17日两次日常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并于2022年11月23日已将该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被举报人在我局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举报人于2022年6月7日被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XX镇XX工业园XX号。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XX健康食品”的店铺。被申请人在日常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于2022年11月23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在该店铺购买了蛋白粉三盒。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对产品的宣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于9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9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地进行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9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根据调查,该商家已经搬离注册地,且电话无法联系,我局已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举报者通过相关平台退款处理。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单、产品快照截图、交易记录、现场笔录、经营异常信息查询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是对拼多多平台内的经营者的举报,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和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被举报人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照该法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韩某的举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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