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1 11:15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46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XX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安化县XX镇毛家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镇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责令安化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账簿公布、复制申请书>的答复》。 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7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安化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账簿公布、复制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向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申请公开、复制2016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全部财务账簿,但是XX居委会拒绝公开,特向被申请人申请责令XX居委会公开并允许申请人复制上述资料。因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期限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31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安化县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林某的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该答复,具体内容大致为:1.我们将进一步督促XX居委会对相关财务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消除群众的疑惑,维护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2.关于村级财务存在疑问的问题,我镇已委托益阳XX会计师事务所进驻XX社区,对XX居委会近年来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社区经济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居委会对申请人公布并允许复制财务账簿,然而答复的是,进一步督促公示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申请人的申请仅作形式上的答复,未在实体上作实质性处理应当是明显不当、甚至是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正面处理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正确适当的履行法定职责,特向贵府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判决书、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桃江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2行初190号行政判决书未生效前,我镇于8月9日对申请人的申请积极作出答复,答复中明确申请人对村级财务有知情权,并督促XX居委会依法公示。(2023)湘0922行初190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我镇依法对XX居委会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并委托益阳XX会计师事务所对XX居委会近年来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社区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目前尚在审计中。2023年9月2日申请人继续向我镇提交《关于查询村账的申请书》,我镇经和益阳XX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于9月11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其中强调: 作为XX社区的居民,享有对社区依法应公布事项查询的权利,我镇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区对财务情况依法公示,并提供查询的机会;XX居委会正接受财务审计,暂不便查询,10月份审计结束后,可正常查询。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我镇对XX居委会财务的调查核实、专项审计,正是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这不是形式上的答复,而是实打实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申请人享有对以上法律规定的XX居委会财务情况进行查询的权利,但只规定了查询,是否可复制,法律并没有明确。我镇会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查询权。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两次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7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安化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账簿公布、复制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责令XX居委会公开并允许申请人复制2016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全部财务账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作出答复处理意见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责令安化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账簿公布、复制申请》作出答复处理意见。2023年7月31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安化县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林某的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处理。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责令安化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账簿公布、复制申请书>的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一.关于你对村级财务等有关事项的知情权,镇人民政府予以支持,我们将进一步督促XX居委会对相关财务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消除群众的疑惑,维护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二.关于村级财务存在疑问的问题,我镇已委托益阳XX会计师事务所进驻XX社区,对XX居委会近年来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社区经济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与益阳XX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审计范围包括XX社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资金收支业务,并要求在2023年9月底出具资金收支审计报告初稿。 2023年9月2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实名投诉,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告知村民有无查询村帐的权利,如果有权查询请明确告知查询时间、方式。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答复,内容为:一、作为XX社区的居民,享有对社区依法应公布事项查询的权利。我府予以支持并将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督促XX居委会对相关财务情况依法公示,针对你要了解的财务情况提供查询的机会;二、因XX居委会正接受财务审计,社区财务收支资料处于提取审计状态,暂不便查询,10月份可完成审计工作,待审计结束后,可以进行正常查询。 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财政所查阅了XX居委会2016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的财务资料。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判决书、答复、审计业务合同、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留言详情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的规定,XX居委会是在原XX村行政区域设立的居民委员会,系上述规定所称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系XX居委会居民,有权申请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被申请人亦有权对申请人反映的XX居委会有关财务公开问题依法进行监督。 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履职判决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XX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不明,在申请行政复议前通过湖南红网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明确予以告知。随后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了申请人,告知了其查询财务资料的时间。在审计结束后,被申请人根据第二次答复的安排通知申请人到镇财政所查阅了其申请查询的XX居委会的财务资料。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对XX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束后安排申请人查阅其财务资料,均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对财务收支情况可以查询,但是否可以复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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